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生态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和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此令:
一、全市林地草地边缘100米以内为防火区。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森林防火期;2018年9月15日至2019年5月31日为草原防火期;2019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三、森林防火期内,防火区和森林高火险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其它区域和时间野外使用明火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区及乡镇政府、各级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林业工作站、草原工作站、村委会、护林员、检查站、瞭望台(塔)等各级各类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人员要加强野外火源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和林业草原行政执法机构要组织开展打击野外违法用火专项行动,地方公安机关要大力协同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要严厉打击故意纵火以及破坏防火基础设施设备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惩森林草原火灾事故肇事者。对拒不执行本命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五、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防火指挥体系和火灾应急保障机制。各级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加强火灾扑救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落实队员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确保发生火灾后迅速安全扑救。扑救火灾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的原则,严禁发生人员伤亡事故。
六、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森林草原防火法律法规、防火常识和扑火安全知识;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安排督导各中小学校开设森林草原防火教育课;各乡镇、村要充分利用宣传车、广播、发放明白纸等方式进行防火宣传,对精神障碍等特殊人群要落实专人教育和监管措施;各级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开“12119”森林火警报警监督电话,安排好各阶段的防火宣传工作。
七、对发现火灾隐患不作为、发生火灾情况不报告而贻误扑火战机的;对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引发森林火灾的;对防火责任不落实、组织扑火不得力导致重特大森林火灾或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教训未吸取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信息通畅,报告及时。发生火灾后,要严格执行火灾报告制度和火灾报告程序,火灾信息统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机构逐级上报和发布。
九、本命令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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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