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河北省税务局获悉,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出租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促进河北省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自10月1日起,河北省对个人出租(转租)住房应纳税所得额和一次性收取租金的计税收入执行新规定。
按照新的规定,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在租金收入的5%至10%的幅度内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具体适用比例由市税务机关确定。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房屋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